陈云
医院事业部总监
大童保险经纪-服务总监
DRM中级认证咨询师
理财师
重疾新规尘埃落定,要求所有旧定义的重疾险,要在年1月31号之前全部下架。想要投保重疾险的朋友不要等了,旧规对消费者来说明显要比新规好。具体可参考前文??重疾改革在即,现在买还是不买?已经写过好几篇关于重疾新规的内容,本来不想再写了。但最近好对公司突然推出,很多人来问,听起来大家对它的误解很深。好吧,那我就再写一篇,这一次把和重疾新规一起解释清楚。什么是?
先来看看保险公司发的释义??各家公司大同小异,其他的就不发了。
简单来说,就是新规之前投保重疾险的客户朋友,同一种疾病,如果新规旧规的理赔标准不同,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进行理赔。
注意是新规之前,也就是现在投保的重疾险,新规之后投保的重疾险不在的范围内。
而且仅针对重疾,轻症、中症也不在范围内。
比如图中举例的“主动脉手术”,旧规要求必须开胸才能理赔,新规说可以不开胸,只要切开心包了就算。那如果你买的是老款重疾险,本来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按照重疾新规就符合了条件,就能理赔。
乍一听起来是非常大的福利,很多代理人纷纷把这个当作卖点,对自家保险公司一顿猛吹。
开玩笑一样,你真的以为保险公司会理赔大放水?
别闹了!
是保司做慈善还是搞营销?
其实一直都在,因为有《健康管理办法》第23条做背书??
《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简单理解就是,同一种重大疾病,以前必须做大型手术的,现在只需要微创了,保险公司不能以客户没做大型手术为理由拒赔。
19年有一个闹得沸沸扬扬的“切腹理赔案”,就是对《健康管理办法》23条最好的释义。
吴先生早年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年因“急性胰腺炎”住院并实施了腹腔镜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拒赔原因是“不符合理赔标准,未进行开腹手术”。因为合同中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定义如下??但是现在的医疗科技,急性胰腺炎已经不需要开腹治疗了,腹腔镜手术完全可以解决,而且能极大的减少患者痛苦。吴先生没办法,总不能为了理赔再去专门切一次腹吧,无奈之下只好起诉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赔。而这里法院依据的标准,就是《健康管理办法》第23条。法官认为,合同约定的开腹手术,是年6月12日制定的,当时是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急性胰腺炎必须做开腹手术,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现在急性胰腺炎已经有了更先进的治疗方法,如果抛弃痛苦更小、效果更好的腹腔镜手术,而去选择危险性更高的开腹手术,与情理不符,所以支持原告吴先生的主张,判保险公司赔付。看到了没,即便没有保险公司的,如果一个疾病符合新规的理赔标准,而不符合旧规,保险公司一样要理赔。
因为新规是今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完全符合现代的医学标准。
更多偏向的,是手术类的重大疾病。
所以,本来就是消费者的权力,不是保险公司给的福利。
如果将来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旧定义拒赔,而新规又可以理赔,那必然会引起理赔纠纷。
旧定义已经过时了,保险公司因为这个打官司,铁定会败诉,不但要赔钱还落得一身骚。
与其将来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如现在先抛出橄榄枝。
这才发布了,不光是给自己铺路,顺便还能营销一波,赚个好名声。
不得不说,在营销这一方面,保险公司做的一直非常棒。
总结时刻
保险公司推出的,虽然是顺水人情,却也让消费者吃了个定心丸。
总而言之,对比重疾旧规和新规,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旧规更利好。
因为新规之后,早期甲状腺癌就不再按照重疾理赔了,原位癌也要被踢出轻症,怎么看对消费者都不划算。
而且新规还没有。
所以,想要投保重疾险的朋友,现在就是最佳时期。
别等了,抓紧投吧。
有保险问题,可以文章下方留言或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