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张某良(男,年10月出生)因腹痛以急性胰腺炎收住肝胆外科病房x(病案号为x),经对症治疗后腹痛缓解,于年12月4日以病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急性阑尾炎,门静脉血栓形成考虑。
年12月10日凌晨,张某良再次因腹痛前往被告处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住肝胆外科病房x(病案号为x)。入院后,被告对张某良采取了抗感染、解痉等对症治疗和常规检查措施,当日下午建议其转该院血管介入科行介入治疗。
张某良接受建议于19时许进入介入手术室行1.门静脉支架植入术;2.门静脉血栓清除术;3.门静脉溶栓术。手术于23时15分结束,张某良于23时50分被推出手术室“带气管插管捏呼吸球囊”被送入ICU监护病房,“随即接呼吸机机械通气辅助呼吸”。
即手术结束停止使用麻醉药物后,张某良的麻醉状态未能正常苏醒,其意识和自主呼吸也未能恢复,被告对此并未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也未向患者家属进行说明和解释。随后张某良出现心率加快、血压下降、少尿、高钾、血色素下降等休克症状。
经对症输液、输血、CR急救治疗,病情仍进行性加重,12月12日晚21:00时,张某良被再次送入手术室在全麻下行1.肝内门体分流道造影+介入治疗;2.门静脉造影术,21时45分结束手术返回ICU监护治疗。此后,被告采取了输液、输血、CRRT等一系列急救措施,终未能挽回患者生命,张某良于年1月5日21时00分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张某良的诊疗过程中,医院应有的谨慎及注意义务,使张某良因同一“腹痛”主诉在短期内先后两次入住被告处而均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被告违反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规定,在张某良围手术期的处理上草率鲁莽行事,在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变化时未能积极采取措施救治,以致患者丧失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失去生命。
被告还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张某良后期的病情状况和治疗措施等问题上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被告的行为给四原告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巨额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本案已由x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愿意赔偿四原告合理损失,但四原告主张的赔偿比例过高,部分费用按照全额计算不合理。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分析认为患者死亡系肝硬化门静脉血栓行介入手术后并发腹腔出血、肝功能衰竭、腹腔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
2、患者第一次入住医方时,根据其病史、查体及辅助检查,专家组认为医方在患者住院期间仅诊断“急性胰腺炎;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欠全面,结合上腹部增强CT结果,虽有建议进一步完善门静脉静脉三维重建检查,患者及家属商议后拒绝。
但医方未充分考虑门静脉及肠系膜上静脉血栓形成,未予抗凝药物治疗,未请相关专科会诊,让其出院,导致患者门静脉及肠系膜上静脉血栓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医方存在过错。
3、年12月10日患者因腹痛加重第二次入住医方,患者存在手术指征。术前已告知相关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患方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予行“门静脉支架植入术+门静脉血栓清除术+门静脉溶栓术”,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根据现有的鉴定资料,术中操作未见违规。另医方对患者麻醉过程中操作规范、处理及时。12月11日患者出现心率快,血压下降,血色素进行性下降等病情变化;
医方考虑存在腹腔出血可能,予加强输血、停用溶栓等处理。患者出现上述病情变化时,医方未及时进行腹部CT、腹腔穿刺等措施以进一步明确有无腹腔出血和肠坏死,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并予以针对性处理,处理欠及时,导致肝功能衰竭等病情进一步恶化,医方存在过错。
4、后续医方对患者行第二次手术及输血、抗感染、多次相关专科会诊等治疗未见违规。本例患者存在肝硬化、脾切除术后等基础疾病,其自身易发生门静脉血栓,即使给予抗凝治疗和“门静脉支架植入术+门静脉血栓清除术+门静脉溶栓术”,仍有可能存在预后不良。患者自身疾病复杂严重,预后难以预料。
五、庭审意见
本案造成四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8元(含欠费.30元)、误工费.9元、死亡赔偿金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5元,合计.2元。鉴定认为原因力为同等原因,酌定被告承担50%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1元。
司法裁判案例。